解读:关于《山东省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山东省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管理办法》背景是什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总局有关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的要求,去年省局向省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拟组织开展山东省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以下简称网监示范区)创建工作,旨在通过示范区创建,着力推动我省县域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升,促进全省平台经济和网络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助力恢复和扩大线上消费。今年1月,省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复我局,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开展网监示范区创建,并要求推动考评体系精简高效,统筹设置考评指标体系,改进测评办法和创建培育过程。为落实上述工作,结合省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四抓四提”作风建设相关要求,制定出台《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我省网监示范区创建的规范性。
二、《管理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出台《管理办法》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一是落实相关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总局印发的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要求,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区创建工作时,参照总局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今年1月,省局印发《2023年“放心消费在山东”深化提升十大行动方案》,将创新开展省级网监示范区创建作为十大行动之一,并明确提出制定创建办法,以县区政府为主体,选择县区开展试点。二是出台《管理办法》是开展示范区创建的重要抓手。《管理办法》明确了省级网监示范区创建的主要任务和工作原则,系统地规定了示范区创建申报、评估、认定的程序性规定和实体性要求,建立了示范区管理机制,强化了后续常态化监管,为落实放心消费十大行动相关要求做好制度保障,为各地高质量开展示范区创建提供根本遵循,为下步推进评估验收和长效管理打下坚实基础。三是出台《管理办法》是评估创建效果的重要依据。《管理办法》配套了示范区创建评估指标体系,用于评估创建主体在促进发展、规范监管、优化服务、探索创新、综合保障等方面的工作成效。该体系的每项指标均有具体说明和打分标准,并明确了评价方式及数据或资料来源,既便于最终的评估验收操作,也有利于创建地自我评价、对标对表、靶向发力,持续推动示范区创建落到实处。
三、《管理办法》规定的网监示范区创建原则是什么?
示范区创建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严格认定、动态管理,鼓励创新、示范引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照规范的程序进行。
四、《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管理办法》共24条,阐释了省级网监示范区的创建“促进网络市场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宗旨,在此基础上,定义了示范区的概念,规定了工作原则、创建主体、申报条件和创建周期,明确了创建评估、认定的程序和要求,建立了动态管理机制等。
同时,《管理办法》配套了《山东省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评估指标体系》。该体系按照“以全国示范区创建指标体系为基本框架,兼顾区县实际,突出山东特色”的原则,在指标设计上,采用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共设立5个一级指标、10个二级指标、42个三级指标,定量指标主要用于评估“促进发展”相关工作,定性指标主要评估相关工作是否开展、相关制度机制是否建立健全。
五、《山东省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评估指标体系》具体指标有哪些?
5个一级指标为“促进发展”、“规范监管”、“优化服务”、“探索创新”、“综合保障”。
(一)“促进发展”部分,包括发展规模、发展质量2个二级指标,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速、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速超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速、网络交易经营者数量占市场主体比重、新增规模以上网络交易经营者数量、快递业务同比增速、网络市场消费贡献度、网络市场就业贡献度、网络市场税收贡献度、存续时间2年以上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占比、有特色网络市场产业10个三级指标。
(二)“规范监管”部分,包括完善监管、规范执法2个二级指标,强化智慧监管、发挥信用监管基础作用、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健全规范网络执法办案制度机制、严厉查处涉网违法案件、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涉网违法案件、运用网络交易监管平台提升涉网案件办理精准性、有效性9个三级指标。
(三)“优化服务”部分,包括服务网络经营、服务网络消费2个二级指标,提供便民利企服务、支持品牌建设质量提升、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强化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网络消费教育和消费警示、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网络消费投诉、健全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积极开展电子商务领域放心消费创建、督促指导网络交易经营者建立并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制度9个三级指标。
(四)“探索创新”部分,包括创新工作、创新效果2个二级指标,强化网络市场监管的创新性实践,创新开展网络市场监管实践,创新开展网络市场服务实践,促进平台经济、数字经济发展的创新实践,创新工作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和国家、省有关部门的认可,创新工作被省级、市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创新工作形成制度化、标准化成果7个三级指标。
(五)“综合保障”部分,包括组织机制保障、工作基础保障2个二级指标,统筹推动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工作、完善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机构保障、建立工作机制推进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工作、建立高素质专业化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队伍、完善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财政和物资保障、完善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信息化保障、强化普法宣传7个三级指标。
六、《管理办法》规定的网监示范区的创建主体有哪些?
县级人民政府、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是示范区的创建主体
七、《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创建示范区应当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一)网络经济基础较好。有完整的网络经济建设和发展规划,有明确的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有一定的网络经济产业规模,或者网络经济有鲜明产业特色和较大发展空间。
(二)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工作扎实。有良好的网络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有健全的网络市场监管体制机制,能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网络市场服务。
(三)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创新能力较强。有较强的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创新意识,有创新的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理念模式、体制机制或者工作举措等。
八、《管理办法》规定创建示范区申报流程是什么?
创建主体填写《山东省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申报表》,并将创建方案和相关材料于每年4月底前报所在地市市场监管局。
各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1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每年5月底前报送省市场监管局。
九、《管理办法》规定示范区创建周期一般为多长时间?
经省市场监管局同意后,创建主体开始创建活动。创建活动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条件成熟的,创建主体可以对照创建方案和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自评。自评合格的,填写《山东省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评估申请表》,并将申请表、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报所在地市市场监管局。
十、《管理办法》对示范区的撤销是如何规定的?
示范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场监管局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约谈、警示,直至取消其示范区资格:
(一)发生扰乱网络市场秩序的重大事件或者食品药品重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区认定。
(三)检查指导中发现工作明显下滑、不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或者存在其他突出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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