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消办〔2025〕23号 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积分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办公室文件
鲁消办〔2025〕23号
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东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
人员积分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消防救援支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提升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和执业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总队制定《山东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积分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先后经过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办公会审议后印发施行,试行期一年。各支队接通知后要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及宣贯工作,向辖区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进行宣贯。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向总队书面反馈。
联系人:丛容,联系电话:0531-85124075;综合业务平台邮箱:hzcongr@sd;互联网邮箱:sdxffgc@163.com
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办公室
2025年4月1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山东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
积分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提升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和执业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等法律法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以及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省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建立机构、从业人员的积分和信用管理档案。省级及以下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积分信用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监管,相关内容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对机构和从业人员实施积分和信用管理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信息共享,坚持警示与教育、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从业准则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七条 倡导和鼓励机构及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公益性消防技术服务、助推消防事业发展相关的科学技术活动。
第八条 积分信用管理是消防救援机构引导加强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建立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树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诚信执业导向的管理方式,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执业活动不受积分信用等级限制。
第二章 积分信用管理
第九条 积分信用管理是对机构的从业条件、管理制度、执业行为、服务质量等指标的量化,及对从业人员执业质效、行为规范、履行职责等指标的量化。对每项内容赋予规定分值,综合计算出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积分。
第十条 积分信用管理分为机构积分和从业人员积分两类。消防救援机构对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同时执行积分减分。对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符合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安全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按照本规定内容扣除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积分。
第十一条 在同一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机构及从业人员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分别计算、累计减分。同一违法行为应同时对机构及有关从业人员分别减分。
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从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索引建立积分信用档案。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从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未发生变化的,按照同一积分信用主体累计积分。
第十三条 机构及从业人员对积分信用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对扣分内容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申请处理期间,不影响结果公开,不影响积分减分执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对机构或从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或以同一理由重复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机构及从业人员积分信用的记录、归集、公示、查询和使用,应当合法、客观、安全,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章 积分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机构及从业人员积分采用百分制,分值加分、扣分实行动态管理。积分等级分为五级:
五星级,分值在90分以上;
四星级,分值在80-89分;
三星级,分值在70-79分;
二星级,分值在60-69分;
一星级,分值在59分及以下。
第十七条 机构的积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A=A1+A2
A——机构总积分;
A1——全部执业项目的平均分,即:在每个执业项目70分的基础上,计算所有项目的平均分,计算公式为A1=(注:n为执业项目数,N为单个项目加扣分);
A2——除执业项目以外的加扣分。(加分上限30分,扣分不设下限)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的积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B=B1+B2
B——从业人员总积分;
B1——全部执业项目的平均分,即:在每个执业项目75分的基础上,计算所有项目的平均分,计算公式为B1=(注:n为执业项目数,N为单个项目加扣分);
B2——除执业项目以外的加扣分。(加分上限25分,扣分不设下限)
第十九条 积分信用管理周期为三年(自然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应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于每月30日前对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加减分的情形进行相应赋分。
机构及从业人员涉及积分变动的,除来源“监管平台”数据外,需线下提报的材料,应于每月15日前报送辖区消防救援机构。
第四章 积分信用规则
第二十一条 在管理周期内,机构及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加分:
(一)机构使用“山东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进行执业,维保的消防设施在社会单位发生火灾时起到遏制初期火灾关键作用的,经消防救援机构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中核实后,对该机构加5分/单位;
(二)机构或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发现被服务单位存在严重问题且构成重大火灾隐患,如实描述主要问题并录入“监管平台”,经查证属实的,对该机构加2分/单位,对相关从业人员加1分/单位;
(三)机构聘请的从业人员(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数量与执业项目数量的全年平均比值大于0.5的,该机构加5分/年,以季度为周期进行统计;
(四)机构组织或参与公益性检查、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并获得国家级荣誉表彰的,对该机构和相关执业人员各加10分/次;获得省部级荣誉表彰的,对该机构和相关执业人员各加8分/次;
(五)机构或从业人员参与编写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省级消防类地方标准、市级消防类地方标准的,对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各加8分/部、5分/部、3分/部;
(六)机构或从业人员参与省级或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科研项目研发立项的,对机构加3分/次,相关从业人员加2分/次。所研发的科研项目获得省级或国家消防救援局科研项目一、二、三等奖的,对机构在本项加分的基础上分别再加3分、2分、1分,相关从业人员在研发人员中排前8名的,分别再加1分;
(七)机构的从业人员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部门组建的专家库,每有一人入选,对该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各加5、3、1分;对机构的加分随从业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
(八)机构或从业人员使用“监管平台”开展执业,每月对社会单位开展线上执业,社会单位年平均上线数每满30家,对机构加1分/年,对相关从业人员加0.5分/年,最高加至12分,当年度已经加分的社会单位数,在本计分周期内的下一年度不重复加分;
(九)机构或从业人员使用“监管平台”开展执业,对机构和执业人员分别加执业时长分0.01分/工作日。该项分值累计计算,不随管理周期清零。
其中,(一)(二)为计算公式中的N,即单个项目加分;(三)至(九)为计算公式中A2、B2,即除执业项目以外的加分。
第二十二条 在管理周期内,机构或从业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积分直接判定为0分,且不再加分。
(一)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情节严重,被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对从业人员吊销相应资格的;或造成重大损失,被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终身禁入措施的。
(二)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被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对从业人员吊销相应资格,被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终身禁入措施的。
第二十三条 在管理周期内,机构或从业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积分直接评定为50分,且不再加分:
(一)在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中因执业行为被追究责任,或被列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二)从业人员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第二十四条 在管理周期内,机构或从业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减分:
- 机构或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但不满足二十二条要求的:
1.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对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分别扣20分/次;
2.机构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对机构扣20分/次;
3.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的,对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分别扣10分/次;
4.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对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分别扣10分/次;
5.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未经消防设施操作员签名,或者未加盖机构印章的,对机构扣10分/次,对相关从业人员扣5分/次;
6.机构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对机构扣5分/项目;
7.机构未按规定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对机构扣5分/项目;
8.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对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分别扣20分/次;
9.机构为从业人员提供虚假注册或申请材料的,对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分别扣20分/次;
10.冒用其他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对该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分别扣20分/次;
11.机构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对机构扣20分/次;
12.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对相关从业人员扣20分/次;
13.机构所属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对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分别扣20分/次;
14.机构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或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对机构扣10分/次;
15.机构未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对机构扣10分/次;
16.机构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对该机构扣5分/项目;
17.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或者超出机构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对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分别扣5分/次;
18.未经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对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分别扣5分/次;
19.机构一个自然年内从业人员调整数量达到总数的1/3及以上,机构当年度执业时长分清零;从业人员年内调整变更所属机构两次及以上的,从业人员当年度执业时长分清零。
(二)机构及从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山东省地方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DB37/T242)、《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规程》(DB37/T4328)、《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规程》(DB37/T2409)等相关标准进行执业,经核查属实的,对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分别扣10分/次;
(三)机构及从业人员未按要求使用“监管平台”进行执业,经消防救援机构核实有执业项目但未上线的,对机构和相关人员分别扣2分/次;对“违规刷脸”执业经核查属实的,对机构和相关人员分别扣5分/次;
(四)其他减分的情形。
其中,(一)1至7项、(二)、(三),为计算公式中的N,即单个项目扣分;(一)8至19项、(四),为计算公式中A2、B2,即除执业项目以外的扣分。
第二十五条 在管理周期内,当年度机构或从业人员无上线执业项目、痕迹、时长的,从下一年度开始,列为一星等级。
第二十六条 在管理周期内,机构或从业人员的执业项目、执业时长有一半以上未上线的,从下一年度开始,列为二星等级。
第五章 积分信用的修复
第二十七条 机构及从业人员对扣分项存在异议或消防安全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满后,可向作出认定的消防救援机构申请主动修复。
第二十八条 机构及从业人员申请主动修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积分信用修复承诺书;
(二)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从业人员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修复积分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九条 机构及从业人员申请主动修复的,作出认定的消防救援机构接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机构或从业人员出具是否同意修复的答复意见,并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分信用修复审批表》(附件1)、《同意/不同意修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分信用修复回复单》(附件2),经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初审,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复审后,重新赋分公示。
第六章 计分程序
第三十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托“监管平台”进行计分、评定和公示。
第三十一条 机构及从业人员积分情况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于每个管理周期首个年度的1月1日公布,于第三个年度12月31日清零。清零后,机构及从业人员积分信用恢复为初始状态。
机构及从业人员积分管理周期首个年度的确定,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明确并统一。
第三十二条 机构及从业人员在管理周期内的积分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实施动态累计,并在“监管平台”展示,作为其在消防技术服务领域内诚信执业、工作业绩、能力质效的评价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加扣分认定或处罚决定被撤销、变更的,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积分进行相应撤销、变更。
第三十四条 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积分加扣分数据来源为“监管平台”数据和消防救援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
第三十五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消防技术服务积分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积分结果应用
第三十六条 按照积分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在制定年度或专项检查计划时,统筹运用积分信用评价结果,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对机构的星级设置相应的标签,对评价等级为五星级的,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评价等级为三、四星级的,保持正常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评价等级为一、二星级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管理周期内评定为四星级、五星级的,从评定之日起,在“监管平台”中分别按实际时长的1.1、1.2倍计算执业时长,评定等级低于四星级时停止增加。
第三十八条 在管理周期内评定等级为五星级的,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在参与公益性消防技术服务或助推消防事业发展相关的相关活动中,列为优先推荐对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以上”包括本级。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是指消防安全一般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三个月,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一年。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分信用修复审批表
2.同意/不同意修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分信用
修复回复单
附件1
(消防救援机构名称)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分信用修复审批表
编号:[2025]第000x号
修复机构(个人)及事由 |
XX公司因XX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逾期仍不整改。 |
承办处(科)室或大队 意见 |
XX公司已完成整改,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属于第XX条的直接判定行为,符合第XX条的规定,在最短公示期满后,按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根据第XX条,拟对xx公司积分信用进行修复。 承办人: XXXX年XX月XX日 |
支队 法制 审核 意见 |
经法核,XX公司积分信用修复材料充分,依据准确,符合修复条件,同意承办人意见,请领导审批。 审核人: XXXX年XX月XX日 |
支队 领导 意见 |
同意,请xx审批。 XX XXXX年XX月XX日 |
总队 领导 意见 |
同意。 XX XXXX年XX月XX日 |
附件2
(消防救援机构名称)
同意/不同意修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分信用修复回复单
编号:[2025]第0001号
XXXX :
你(单位)因XXXXXX,积分信用分值降低,于**年**月**日提交了信用修复承诺书、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材料。根据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山东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积分信用管理办法》第**条之规定,经我支队(大队)核实,你(单位)不符合/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分信用修复条件,经我支队(大队)研究决定,不予/予以对你(单位)积分信用修复。
特此回复。
申请单位(人)签收: 消防救援机构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办公室 2025年4月17日印发
承办单位: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 经办人:丛容 电话:0531—85124075 共印2份
- 发布时间:2024/05/31
- 发布时间:2024/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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